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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事大厅
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(报告书)
办理事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(报告书)
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办事指南职责

事项名称: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

设定依据: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第十九、四十一、五十六、六十一、六十三条;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》第二十二、二十三、二十四条;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十八条;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第十七条;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第十三、十四条;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》第十三条;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》第二十九条; 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》第十、十二条; 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》(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);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(2015年)》(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)

申请条件:申请人携带“办理材料”中所列材料在受理时间范围内到受理地点提出申请

办理材料:

1.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印章(或申请人签名)的《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申请登记表》。

2.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》(环评文件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和报告表两种类型),包括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》、建设单位委托环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(表)的合同、环评文件全本(公示稿)及删除内容的说明报告 。

 3.列入审批制的项目,应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对该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(或等效相关文件);列入核准制的项目,应提供该项目由有关部门进行核准的说明文件;列入备案制的项目,应提供有关部门对项目准予备案的有关文件。

 4.一般类项目,应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“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”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。

5.建设项目用地为划拨的,应提供规划选址意见书复印件;用地为招拍挂的,应提供土地中标通知书复印件;用地为协议出让的,应提供出让合同复印件;用地为自有土地的,应提供相关土地权属证明文件;利用现有构筑物的,应提供相关房屋产权证明,属租赁的,还应提供租赁合同。

6.拟建项目所处地理位置图、周边关系图及经营场所平面图。

7.拟建项目可行性报告复印件或拟建项目情况说明。

8.拟建项目有关污染物治理方案、治理合同或相关票据复印件。

9.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,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,或按要求需征求周边居民意见的建设项目,应提交论证会、听证会或采取其他方式征求有关单位、专家和公众意见的结论性文件,依规定需保密情形除外。

10.拟建项目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、法人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。

11.拟建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平衡表(含属地政府意见)。

12.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供的其他文件。

办理地点:通辽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

办理时间:

   法定时限:报告表、报告书项目分别于3060个工作日内完成。

     承诺时限:报告表、报告书项目分别于2030个工作日内完成(其中涉及城市副中心公共服务类的报告表、报告书项目分别于1525个工作日内完成)。

     依法进行听证、专家评审、建设单位补充相关材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。

联系电话:0475-8910865

办理流程:受理、初审、审核、审定、告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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